今天是: ,欢迎进入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网站!
当前位置:公告提示 > 正文

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

2024-04-15 11:18:55来源: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  【打印】  【关闭】

财关税〔2024〕7号 

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广西、云南、西藏、新疆等省(自治区)财政厅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广西、云南、西藏、新疆等省(自治区)税务局,呼和浩特、满洲里、大连、长春、哈尔滨、南宁、昆明、拉萨、乌鲁木齐海关:

 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,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,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 

  一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 

  除《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》所列商品外,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。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。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。 

  二、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 

 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,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。 

  三、其他有关事项 

 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,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。 

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0〕18号)同时废止。 

  特此通知。 

  附件: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.pdf

  财政部 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
  2024年4月8日


编辑:

相关阅读:

成功案例

地址:郑东新区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央广场双子塔南塔1405 TEL:0371-69195397
FAX:0371-69195397 邮箱:hnyjcpa@163.com 邮编:450002
Copyright ©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豫ICP备14029572号 技术支持:德永科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