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: ,欢迎进入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网站!
当前位置:政策法规 > 正文

对方公司已经注销,我公司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?

2024-02-18 08:51:09来源:税屋   【打印】  【关闭】

  问题内容:

  2023年,我公司和A公司发生了业务,当时没有开票,现在A公司已经注销,我公司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?

  答复内容:

 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:尊敬的纳税人(扣缴义务人、缴费人)您好!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,现答复如下:

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第十四条规定:“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

  (一)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);

  (二)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

  (三)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
  (四)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

  (五)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
  (六)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
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。”


  答复机构:江苏省税务局

  答复时间:2024-02-07


编辑:

相关阅读:

成功案例

地址:郑东新区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央广场双子塔南塔1405 TEL:0371-69195397
FAX:0371-69195397 邮箱:hnyjcpa@163.com 邮编:450002
Copyright ©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豫ICP备14029572号 技术支持:德永科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