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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(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

2020-03-02 11:09:09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  【打印】  【关闭】

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,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
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  税务总局

2020年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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